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承駿即張宗鵬之繼承
人、張欣如即張宗鵬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32,80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14,7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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