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94號
CHDV,108,補,694,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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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郭寄石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鎮○○路00號之最新房屋稅籍資
  料。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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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