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35號
CHDV,108,補,635,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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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洪文良 
訴訟代理人 洪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
  全部」(資料無遮掩)。
二、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再依被告人數提
  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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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