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洪文良
訴訟代理人 洪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
全部」(資料無遮掩)。
二、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再依被告人數提
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