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29號
CHDV,108,補,629,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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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符之琪 
原   告 蘇宗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295,870元(計算式:
原告陳報被告無權占用1070地號土地面積約26.44632平方公尺×
108年土地公告現值49,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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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