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05號
CHDV,108,補,605,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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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張漢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851,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014元。
二、陳報被告陳珮蓁(Z000000000)及其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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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