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告 巫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上開當事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
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依前揭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之不動產新臺幣16,760,810元【計
算式:(574地號土地面積151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78,
100元×設定權利範圍931/6000)+(574-2地號土地面積287平
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51,822元×設定權利範圍931/6000
)+(574-3地號土地面積287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50,
753元×設定權利範圍931/6000)+(574-4地號土地面積65平方
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03,000元×設定權利範圍931/6000)
+(574-5地號土地面積65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03,00
0元×設定權利範圍931/6000)+(574-6地號土地面積67平方公
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03,000元×設定權利範圍931/6000)+
(574-7地號土地面積236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57,246
元×設定權利範圍931/6000)+(574-8地號土地面積36平方公
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84,583元×設定權利範圍931/6000)+
(574-9地號土地面積41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35,000元
×設定權利範圍931/6000)+(575-2地號土地面積48平方公尺
×108年土地公告現值67,813元×設定權利範圍3/48)+(575-6
地號土地面積99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42,622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供擔保之不動產其價額較擔保債權額為低】。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760,81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59,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