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95號
CHDV,108,聲,95,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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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代 理 人 張慶宗律師
相 對 人 郭枝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佰伍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後,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8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5號代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 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代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 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8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 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8年度重訴字第號165號民事事件卷 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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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