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宋建世即寶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宋建世為寶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寶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係寶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寶鈺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清算完結聲 報法院,並聲請指定保管該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寶鈺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將各項財務表 冊送監察人審查,經董事會承認通過清算完結等情,業提出 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50號函文、董事會議事錄、簿冊及文 件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8年度司司字第5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 人聲請指定宋建世為簿冊保存人,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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