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322號
CHDV,108,司聲,322,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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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張育瑋 


相 對 人 張玉蕊 
      黃千珮即日信文化事業出版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3年度存字第73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 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3年度裁全字第697號民事 裁定,提供擔保金,以鈞院103年度存字第736號提存事件提 存,並聲請鈞院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 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前揭假扣押執行 程序,且聲請鈞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 權利,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裁全字第697號民事裁定,提供新 臺幣20萬元為擔保,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736號提存後,聲 請本院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103年 度執全字第382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又聲請 人已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經本院106年度裁全字第525 號民事裁定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確定,且聲請人已撤回前揭假 扣押強制執行,另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聲請本院通知相對 人行使權利,經本院以民國108年6月17日彰院曜民慧108年 度司聲字第207號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22日內行使權利, 而相對人未行使等情,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揆諸 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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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