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813號
CHDV,108,司票,1813,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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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813號
聲 請 人 伍國元 


相 對 人 家旺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煙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提示 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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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1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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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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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年4月30日 │8,400,000元 │108年8月30日 │108年8月30日 │WG0000000 │ │
├──┼───────┼─────────┼───────┼──────────┼────────┼──┤
│002 │104年9月11日 │14,568,600元 │108年8月30日 │108年8月30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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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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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旺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