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嘉慧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郭源彰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0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
隱)。
(二)聲請人主張抵押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應提出證明文
件。(依聲請人提出之貸款契約書第8條第4款約定,應於
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始生視為全部到期效力
,惟聲請人並未提出該書面及送達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