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40號
CHDV,108,司拍,140,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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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嘉慧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郭源彰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0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
   隱)。
(二)聲請人主張抵押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應提出證明文
   件。(依聲請人提出之貸款契約書第8條第4款約定,應於
   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始生視為全部到期效力
   ,惟聲請人並未提出該書面及送達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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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