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陳慕萍
相 對 人 陳添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25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108年3月25 日償還,並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600,000元抵 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 600,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 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 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 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為108年3月25日,且 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借款契約書,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 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 。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 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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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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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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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和美鎮 │竹營 │ │0000-0000 │ │00 │00 │83.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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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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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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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0258-│彰化縣和美鎮忠│彰化縣和美鎮竹│三層樓鋼筋混凝│一層:38.56;二層:52.│ │全部 │ │
│ │000 │全路267號 │營段0000-0000 │土造,住家用 │56;三層:53.76;騎樓 │ │ │ │
│ │ │ │地號 │ │:14.00;合計:158.8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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