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琬宜
代理人(法 黃勃叡律師
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何明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代 理 人 陳奕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王顯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除有必要情形外,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 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60條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更生方案經債 權人會議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於裁定時,僅 須審查有否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所定情形,如無,即應予 認可;對於更生方案之條件可否認已盡力清償,不必干涉【 101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17號 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另債 務人是否惡意規避債務清償,宜從嚴認定,倘無法嚴格證明 債務人有惡意濫用程序之情形,不能遽認其係惡意而不認可 更生方案,俾利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101年第2期民事 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2號司法院民事廳消 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嗣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如 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發函通知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等7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 答是否同意。除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等2人遵期具狀表示不同意外,其餘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逾期未向本院確答是否同意等情,有本院108年度 消債更字第16號裁定、通知函、送達證書及陳報狀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該逾期未為確答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均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是以,本件視為同意該更生方 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計5人(7-2=5),已過半數, 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計新臺幣(下同)840,271元(709,872 +97,313+1,089+12,884+19,113=840,271),亦逾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1,100,059元之2分之1(1,100,059 *1/2=550,03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
三、次查,具狀不同意該更生方案之債權人雖主張,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清償比例過低,無積極清理債務之誠意等語。惟查 ,債務人所陳報任職台灣黑公雞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 資平均每月為32,100元,已高於基本工資之數額(現為每月 23,100元)。再者,債務人陳報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為每月 14,866元,3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人每月7,433元(與配偶 各1/2),均未逾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規定之數額( 12,388*1.2=14,866)。又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 案之總清償比例達30.94%,對債權人亦堪稱公允。是以, 本件既無法嚴格證明債務人有惡意濫用程序之情形,揆諸首 揭說明,尚不能遽認其係惡意而不認可更生方案。四、另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原則上應予認可,此觀 消債條例第63條之立法理由自明。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間 既已定為現行法原則最長清償期限6年,本院認經債權人可 決之更生方案尚屬適當。又該更生方案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3 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惟為建立債 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 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除有必要情形外,另為 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
├────────────────────────────────┤
│1.每期清償金額:4,727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
│ 全部到期。 │
│4.總清償比例:30.94%。 │
│5.清償總金額:340,344元。 │
│6.債務總金額:1,100,059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750 │19.07 │901 │
│ │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股份有限公│709,872 │64.53 │3,051 │
│ │司 │ │ │ │
├──┼───────────┼─────┼───┼───────┤
│ 3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97,313 │8.85 │418 │
│ │ │ │ │ │
├──┼───────────┼─────┼───┼───────┤
│ 4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1,089 │0.1 │5 │
│ │理所彰化監理站 │ │ │ │
├──┼───────────┼─────┼───┼───────┤
│ 5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12,884 │1.17 │55 │
│ │限公司 │ │ │ │
├──┼───────────┼─────┼───┼───────┤
│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19,113 │1.74 │82 │
│ │限公司 │ │ │ │
├──┼───────────┼─────┼───┼───────┤
│ 7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50,038 │4.55 │215 │
│ │ │ │ │ │
├──┼───────────┼─────┼───┼───────┤
│總計│ │1,100,059 │ 100 │4,727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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