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85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長志即賴混松之
繼承人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
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書寫債務人賴栢諺、賴栢佑之住居所
,請具狀補寫之。另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
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請釋明將賴栢諺、賴栢佑列為繼承人
之理由。
二、經核,債權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所載,債務人賴栢諺(90030
9出生)、賴栢佑(951024出生)均尚未成年,故應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為行使法律行為,請具狀表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並請提出債務人賴栢諺、賴栢佑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5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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