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797號債 權 人 心之芳語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於臻 上列債權人心之芳語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甘漢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心之芳語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管委會規約影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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