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797號
債 權 人 心之芳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於臻
上列債權人心之芳語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甘漢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心之芳語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
函證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甘漢、甘淑惠所有之座落於「臺中市○區○○路
000巷00號3樓之7」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