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387號
CHDV,108,司促,9387,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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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白歆彤即白如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元及暨其中
  本金柒萬陸仟壹佰零玖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白歆彤於民國92年02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08年08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91
  ,400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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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