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白歆彤即白如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元及暨其中
本金柒萬陸仟壹佰零玖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白歆彤於民國92年02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08年08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91
,400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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