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194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偉誠
債 務 人 洪嘉陽即洪宗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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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9194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下開本金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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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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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8,266元 │96年7月4日至104年8月31│19.71% │96年7月19日 │
│ │ │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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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15% │ │
│ │ │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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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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