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12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峻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峻銘於106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8,047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25,69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556元整
及違約金8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
部份,計新臺幣25,691元整自108年08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
,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
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
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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