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059號
CHDV,108,司促,9059,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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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5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楊連璋即楊鴻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捌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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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