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015號
CHDV,108,司促,9015,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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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15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蔡雅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參佰貳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
  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
  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
  至第六個月者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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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