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
債 權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徐錫祥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因與債務人賴專賓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賴專賓(住彰化縣○○鄉○村村○○巷0○0號
)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