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蕭家霖
代 理 人 陳偉展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兼 黃勝豐 台北市○○區○○○路○段00號5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林 靜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兼 王秋翔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兼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 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 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更生方案不符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 者,法院仍應依第64條第1項規定斟酌個案情事,認定已否 盡力清償。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現任職於父親開設之豐味小吃店 ,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約新臺幣(下同)24,000元,查無勞保 投保資料,未受有社會福利給付,名下有機車(出廠年份: 西元2000)乙輛,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債務人有 保單解約金4,582元,其餘查無債務人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
財產,此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裁定、債務人之勞 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彰化縣政府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無社會補助函及富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
㈡、依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膳食費、房屋租金、交通費、通訊費 及水電瓦斯費等必要支出費用共13,954元;又債務人居住於 彰化縣員林市,是以,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未逾衛生福 利部公布之10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一 點二倍即14,866元,堪認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未逾一般 人之生活程度。次依修正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1條第3項,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 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是依上開規定意旨,債務人就表明每月 支出之數額即無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依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4,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3,954元 後,每月餘10,046元可供清償,另債務人名下機車已出廠19 年餘,殘餘價值甚低,惟債務人就其富邦人壽保單價值準備 金4,582元,願提出等值金額清償,則保單價值準備金以72 期平均計算,每期約可增加清償金額64元,則每月平均約可 餘10,110元可供清償。核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以一月為一期 ,每期清償金額10,000元,達上開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 總支出餘額之98.9%,又債務人於106年12月間聲請更生, 故聲請更生之前二年即為104年12月至106年11月,依債務人 104年、105年及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所得 各為0元、0元、302,084元,惟依債務人陳報之聲請前二年 所得為550,000元,扣除其個人上開期間內最低生活必要支 出334,896元(以每月13,954元計算),餘額為215,104元; 又依更生方案所載,本件清償金額為724,582元,綜上,債 務人清償金額逾聲請前兩年可處分所得扣除生活必要支出之 餘額,可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
├────────────────────────────────┤
│1.每期清償金額:10,000元。(保單價值準備金4,582元於最後一期按各 │
│ 債權比例分配清償)。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3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8.67%。 │
│5.債務總金額:8,352,133元。 │
│6.清償總金額:724,582元。 │
├────────────────────────────────┤
│貳、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755,065 │9.04 │904 │
│ │公司 │ │ │ │
├──┼───────────┼─────┼───┼───────┤
│ 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51,926 │3.02 │302 │
│ │司(原債權大眾商業銀行 │ │ │ │
│ │) │ │ │ │
├──┼───────────┼─────┼───┼───────┤
│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734,966 │8.8 │880 │
│ │司 │ │ │ │
├──┼───────────┼─────┼───┼───────┤
│ 4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504,324 │6.04 │604 │
│ │限公司 │ │ │ │
├──┼───────────┼─────┼───┼───────┤
│ 5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554,309 │6.64 │664 │
│ │限公司 │ │ │ │
├──┼───────────┼─────┼───┼───────┤
│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905,703 │10.84 │1,084 │
│ │限公司 │ │ │ │
├──┼───────────┼─────┼───┼───────┤
│ 7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466,602 │5.59 │559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228,262 │2.73 │273 │
│ │限公司 │ │ │ │
├──┼───────────┼─────┼───┼───────┤
│ 9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438,236 │5.25 │525 │
│ │限公司 │ │ │ │
├──┼───────────┼─────┼───┼───────┤
│ 10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498,452 │5.97 │597 │
│ │限公司 │ │ │ │
├──┼───────────┼─────┼───┼───────┤
│ 11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11,140 │0.13 │13 │
│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 12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369,463 │28.37 │2,837 │
│ │司 │ │ │ │
├──┼───────────┼─────┼───┼───────┤
│ 1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376,245 │4.5 │450 │
│ │限公司 │ │ │ │
├──┼───────────┼─────┼───┼───────┤
│ 1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57,440 │3.08 │308 │
│ │ │ │ │ │
├──┼───────────┼─────┼───┼───────┤
│總計│ │8,352,133 │ 100 │10,000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有特殊必要情形或因公務且由公費支│
│ 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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