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6號
原 告 林敏中
林紀秀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
被 告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胡伶宜
被 告 陳宏隆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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