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捐贈行為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10號
CHDV,106,訴,1210,2019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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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10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念字聖堂

法定代理人 胡萬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天德聖教凌雄寶殿間因
本院106年訴字第1210號確認捐贈行為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8,825元(
計算式:1446地號:5,130.54㎡2,500元/㎡+1190地號:32.9
9㎡2,500元/㎡=12,908,82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41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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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