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34號
CHDV,106,建,34,20190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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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4號
原   告 和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被   告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炉山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複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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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