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4號原 告 和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被 告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呂炉山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複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