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選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朝容
選任辯護人 曾謀貴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對本院民國
108年7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以108年度 選訴字第19號判決在案,上開判決已於108年7月24日合法送 達予上訴人,上訴人復於上訴期間內之108年8月1日具狀聲 明上訴,惟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就原判決提起 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 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是其上 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裁定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