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276號
CHDM,108,聲,1276,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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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治澄



上列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8年度執聲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治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治澄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 8項規定,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 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 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 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民國103年9月2日103年度 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及2、3至5所示之罪刑,分別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11月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 徒刑1年10月之範圍。另參以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均為恐嚇 危害安全,此部分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附表各行為時 間間隔,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反應受刑 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 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定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2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 其餘罪刑定應執行刑,僅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應由 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 、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 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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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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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恐嚇危害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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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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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刑法第305條 │
│ │第2項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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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30日 │106年11月24日 │104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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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3484號 │年度速偵字第2716號 │年度偵字第22258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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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492號 │107年度交簡字第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57至36│
│ │ │ │ │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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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 決│106年12月28日 │107年1月3日 │107年5月29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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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492號 │107年度交簡字第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57至 │
│ │ │ │ │3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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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決確│106年12月28日 │107年2月6日 │107年5月29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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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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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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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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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05條 │刑法第302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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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下旬 │104年8月23日至24日 │106年10月22日、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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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
│案號 │年度偵字第22258號等 │年度偵字第22258號等 │年度偵緝字第13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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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57至36│107年度上訴字第357至36│107年度簡字第2158號 │
│ │ │1號 │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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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 決│107年5月29日 │107年5月29日 │107年11月6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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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57至 │107年度臺上字第3703號 │107年度簡字第2158號 │
│ │ │36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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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決確│107年5月29日 │107年10月18日 │107年12月3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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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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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過失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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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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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86條、修正前刑法第284 │
│ │條第1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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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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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
│案號 │年度偵字第591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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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交易字第5號 │
│ ├───┼───────────┤
│事實審│判 決│108年6月20日 │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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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交易字第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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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決確│108年7月16日 │
│ │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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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