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職字,89年度,16號
TPSV,89,台職,16,200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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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一六號
  抗 告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雲生律師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
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五號裁定對於相對人甲○○應為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吳 麗 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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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