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276號
CHDM,108,簡,1276,201909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京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楊京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現 場查獲照片3張」,應適用之法條補充「被告楊京憲為供施 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至扣案之使用過吸食器1組,雖係供被告楊京憲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見毒偵卷第4頁背面),然被 告於偵查中已表明拋棄(見毒偵卷第72頁背面),已非屬被 告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呂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