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112號
CHDM,108,單禁沒,112,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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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閔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肆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閔丞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40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 驗餘淨重4.2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 上揭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2包(合計驗餘淨重4.26公克), 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含微量海洛因 成分,有法務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2月8日調科壹字 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堪認該白色粉末2包係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列管之毒 品無訛。又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 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 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參照),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 之一部分,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乃屬當然,爰不於主文贅載。揆諸首揭說明, 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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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