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2號
PTDA,108,簡,12,2019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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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涂賢文 
上列原告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
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第10
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請原告先確認要撤銷之原處分究竟是以下哪一個?
  ㈠、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107 年12月3 日潮登補字000000
    號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
  ㈡、屏東縣政府財稅局108 年4 月3 日屏財稅法字第0000000
    000 號復查決定書」
三、不論是要撤銷哪一個,都請原告一併提出對要撤銷的處分,
  提起訴願後得到的訴願決定給法院。
四、原告如果要撤銷「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107 年12月3 日潮
  登補字000726號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請以屏東縣潮
  州地政事務所為被告;如果是要撤銷「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
  所107 年12月3 日潮登補字000726號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
  書」請以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為被告,並重新寫兩份有正確被
  告名稱的起訴狀給法院。
五、如果原告沒有按照時間提出,法院會直接將原告的起訴駁回
  ,請原告注意這一點。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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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