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涂賢文
上列原告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
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第10
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請原告先確認要撤銷之原處分究竟是以下哪一個?
㈠、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107 年12月3 日潮登補字000000
號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
㈡、屏東縣政府財稅局108 年4 月3 日屏財稅法字第0000000
000 號復查決定書」
三、不論是要撤銷哪一個,都請原告一併提出對要撤銷的處分,
提起訴願後得到的訴願決定給法院。
四、原告如果要撤銷「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107 年12月3 日潮
登補字000726號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請以屏東縣潮
州地政事務所為被告;如果是要撤銷「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
所107 年12月3 日潮登補字000726號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
書」請以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為被告,並重新寫兩份有正確被
告名稱的起訴狀給法院。
五、如果原告沒有按照時間提出,法院會直接將原告的起訴駁回
,請原告注意這一點。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