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97號
PTDV,108,訴,297,2019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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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   告 施坤松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律師
被   告 陳安葉 
      陳宏仁 
      陳靜雄 
      陳寶育 
      陳東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東吉 
被   告 施信良 
      施茂任 
      施玉泰 
      林峻平 
      林黃素吟
      施國勝 
      施高玉葉
      陳錦富 

      李麗香 
      謝國榮 
      施丁永蓮
      郭蔭即陳安道之繼承人

      郭清泉即陳安道之繼承人

      郭清德即陳安道之繼承人

      郭清海即陳安道之繼承人

      陳金箸即陳安道之繼承人


      湯興義兼郭見、林興忠之繼承人



      ○○○○○○○○○○

      劉明貴即郭見之繼承人

      劉金蘭即郭見之繼承人

      劉瑞文即郭見之繼承人

      劉倖秀即郭見之繼承人

      劉純妙即郭見之繼承人

      劉金惠即郭見之繼承人


      林素月即郭見之繼承人

      黃鈴雅即黃亦山之繼承人

      黃意雯即黃亦山之繼承人

      黃芳雅即黃亦山之繼承人

      黃鈞廉即黃亦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 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二、三項」,應分別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之「更正後主文欄第一、二、三項」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之「主文欄第一、二、三項」有 上述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上。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附表:
┌──┬───────────────────────┐
│原判│被告郭蔭、郭清泉郭清德郭清海陳金箸應就被│
│決主│繼承人陳安道所遺坐落屏東縣屏東市福正段八十二地│
│文欄│號土地應有部分四十分之一、同段八十三地號土地應│
│第一│有部分四十分之一及同段『八十三』地號土地應有部│
│項 │分四十分之一,均辦理繼承登記。 │
├──┼───────────────────────┤
│更正│被告郭蔭、郭清泉郭清德郭清海陳金箸應就被│
│後主│繼承人陳安道所遺坐落屏東縣屏東市福正段八十二地│
│文欄│號土地應有部分四十分之一、同段八十三地號土地應│
│第一│有部分四十分之一及同段『八十四』地號土地應有部│
│項 │分四十分之一,均辦理繼承登記。 │
└──┴───────────────────────┘
┌──┬───────────────────────┐
│原判│被告湯興義應就被繼承人林興忠所遺坐落同段八十二│
│決主│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四○分之一、同段八十三地號土│
│文欄│地應有部分二四○分之一及同段『八十三』地號土地│
│第二│應有部分二四○分之一,均辦理繼承登記。 │
│項 │ │
├──┼───────────────────────┤
│更正│被告湯興義應就被繼承人林興忠所遺坐落同段八十二│
│後主│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四○分之一、同段八十三地號土│
│文欄│地應有部分二四○分之一及同段『八十四』地號土地│
│第二│應有部分二四○分之一,均辦理繼承登記。 │
│項 │ │
└──┴───────────────────────┘
┌──┬───────────────────────┐
│原判│被告湯興義劉添霖、劉倖秀、劉純妙劉瑞文、劉│
│決主│金蘭、劉明貴劉金惠林素月應就被繼承人郭見所│
│文欄│遺坐落同段八十二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四○分之一、│
│第三│同段八十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四○分之一及同段『│
│項 │八十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四○分之一,均辦理繼│
│ │承登記。 │
├──┼───────────────────────┤
│更正│被告湯興義劉添霖、劉倖秀、劉純妙劉瑞文、劉│
│後主│金蘭、劉明貴劉金惠林素月應就被繼承人郭見所│
│文欄│遺坐落同段八十二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四○分之一、│
│第三│同段八十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四○分之一及同段『│
│項 │八十四』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四○分之一,均辦理繼│




│ │承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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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