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聖聰即盛吉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佳紋即咖非企業社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萬9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