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號
PTDV,108,訴,1,20190923,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聖聰即盛吉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佳紋即咖非企業社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萬9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