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48號
PTDV,108,補,548,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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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鍾雙錦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雙榮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先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
  額計算審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坐落屏東縣○○鄉○○○段
  000 地號土地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計算,
  而系爭土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5,239 元,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5,23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
  ,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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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