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05號
PTDV,108,補,505,2019090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杏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成泉 



被   告 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4,650 元(附帶請求利息、
違約金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
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1/1頁


參考資料
杏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