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04號
PTDV,108,補,504,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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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京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李吳阿說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3,959 元,應徵裁判費6,28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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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