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99號
PTDV,108,補,499,20190930,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吳峻德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於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31863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主張之債權額
就超過新台幣(下同)365,499 元,及其中343,664 元自民國10
3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73 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部分,不得為強制執行。
查原告主張不得為強制執行之金額合計719,565 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19,565 元,並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
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附表:
┌────┬─────────┬────────┬──────────┐
│債權項目│計算期間     │計算方式    │金額        │
├────┼─────────┼────────┼──────────┤
│利息  │88年8 月4 日起至10│週年利率11.73% │601,317 元【343664×│
│    │3 年7 月4 日止  │        │11.73%×(14+11/12 │
│    │         │        │)=601317,不滿1 元│
│    │         │        │部分四捨五入,下同】│
│    │         │        │          │
├────┼─────────┼────────┼──────────┤
│違約金 │88年8 月4 日起至89│按上開利率(即11│2,016元(343664×11.│
│    │年2月3日止    │.73%)百分之10 │73%×10% ÷12×6=20│
│    │         │        │16)        │
│    │         │        │          │
│    │         │        │          │
│    │         │        │          │
│    ├─────────┼────────┼──────────┤
│    │89年2 月4 日起至10│按上開利率(即11│116,232 元【343664×│
│    │3 年7月4日止   │.73% )百分之20 │11 .73% ×20% ×(14│
│    │         │        │+5/ 12 )=1162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719,565 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