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59號
PTDV,108,補,459,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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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告 邱莉婷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蔡博裕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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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