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李嘉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天臣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 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
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
。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起訴狀關於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被告應照合約還款債
務」是否即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0 萬元,此部分請原告
具狀陳明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