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暫字第8號
聲 請 人 周勝德
兼輔 助 人 周思頡
相 對 人 周興惠
周練
周麗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周呂綉為聲請人周勝德、相對人3 人之母 親,聲請人周思頡為聲請人周勝德之女(聲請人周勝德業經 本院為輔助宣告,並選任聲請人周思頡為其輔助人)。而聲 請人業向本院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訴訟(107 年度家親聲 字第226 號,下稱系爭事件),現尚由本院審理中。因相對 人均無相當資力可清償聲請人之債權,而周呂綉之遺產即坐 落屏東縣○○市○○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屏東縣○ ○市○○路000 巷00弄00號房屋(為未保存登記建物,以下 合稱系爭房地),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變價拍賣,近日 將進行分配,聲請人已提出異議,然暫停分配中仍隨時可能 進行,且若由相對人受領分配款,將有隱匿財產或達無資力 狀態之可能,且將來有難以執行之虞,聲請人爰依據家事事 件法第85條規定並願供擔保,請求為暫時處分等語,並聲明 :㈠聲請人周勝德請求禁止相對人3 人在每人新台幣(下同 )137,069 元範圍內處分分配款。㈡聲請人周思頡請求禁止 相對人3 人在每人新台幣228,125 元範圍內處分分配款。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 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 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 之」、「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 、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家事事件法第85條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執行命令、 函文及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等附卷可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系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應堪信屬實。經查,本院就系爭 事件,已於108 年9 月6 日駁回聲請人上揭返還代墊扶養費 之聲請,是聲請人就本案請求業經本院認為無理由而駁回在 案,又相對人就上揭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款,係系爭房地經 變賣分割後,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依渠等之應繼分依法予以分
配,並非相對人就其名下財產可任意處分或變動,再者,相 對人周興惠於106 年度有股利及利息所得,名下亦有汽車、 股票等財產,相對人周麗黃名下亦有汽車及股票等財產,尚 難遽以認定渠等均為毫無資力之人。從而,本院綜合參酌上 揭事證,認為本件尚無暫定上揭暫時處分之必要性。綜上,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