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089號
PTDV,108,司繼,1089,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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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089號
聲 明 人 陳唯捷 




本件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陳劉愛拋棄繼承事件,爰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 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 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 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 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 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先順序繼承人在拋棄繼承前,仍然為有 繼承權之合法繼承人,次順序繼承人於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 承前,並無繼承權可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主張被繼承人陳劉愛(女,民國 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 後住所:屏東縣○○市○○路000 巷0 號)於102 年12月24 日死亡,其遺產由子女即陳達希等人取得,陳達希嗣於103 年5 月8 日死亡,其繼承權由聲明人取得,聲明人嗣於108 年6 月22日始知悉得為繼承之事,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 法庭通知、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 、通知書、戶口名簿等件在卷,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 ,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劉愛之子即陳達希,業向本院陳報被繼承 人陳劉愛之遺產清冊,經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260 號裁定 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在案,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證查核無訛 。被繼承人陳劉愛既有上開先順序繼承人陳達希未聲明拋棄 繼承,則聲明人依法即無繼承權。進一步言之,陳達希雖嗣 於103 年5 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之地位不變,聲明人係陳 達希之繼承人,並不因陳達希死亡而成為被繼承人陳劉愛之 繼承人,是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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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