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678號
PTDV,108,司票,678,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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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吳宜樺 
上列聲請人與郭榮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000000-CH676085 、CH
  676089、CH676091、CH676092 )等9 紙之原本到院。
二、請補正各張本票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到期日),
  並應具體記載年、月、日(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若未提示,依法應不得行使追索權;且到期日前之提示,
  應不生提示效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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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