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一字,108年度,2號
PTDV,108,司促更一,2,2019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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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債 權 人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相 對 人 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朱姿螢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
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 作社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查原陳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朱姿螢 之任期係自民國105 年6 月6 日起至108 年6 月5 日止,顯 見其任期已屆滿,嗣經本院於108 年8 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 提出相對人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之法人登 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08 年9 月2 日收 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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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