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991號
PTDV,108,司促,9991,2019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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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
債 權 人 高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榮 


債 務 人 陳亜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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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