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991號
PTDV,108,司促,9991,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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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榮 


上列聲請人與陳亜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債務人姓名為陳「亜」微。
二、請陳明本件聲請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60,057元,及自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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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