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973號
PTDV,108,司促,9973,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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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文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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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