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文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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