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桂美即胡桂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零捌佰捌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桂美即胡桂美於民國93年0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
: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
度),自93年4 月13日起至94年4 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
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8 月8 日止累計300,105 元
未給付,其中86,222元為本金;213,799 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桂美即胡桂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8 年8 月8 日止累計260,777 元未給
付,其中70,272元為消費款;190,505 元為循環利息。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9874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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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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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陳桂美即胡│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6,222元│桂美 │8 月9 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陳桂美即胡│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0,272元│桂美 │8 月9 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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