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874號
PTDV,108,司促,9874,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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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桂美即胡桂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零捌佰捌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桂美即胡桂美於民國93年0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
  :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
  度),自93年4 月13日起至94年4 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
  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8 月8 日止累計300,105 元
  未給付,其中86,222元為本金;213,799 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桂美即胡桂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8 年8 月8 日止累計260,777 元未給
  付,其中70,272元為消費款;190,505 元為循環利息。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9874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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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陳桂美即胡│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6,222元│桂美   │8 月9 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陳桂美即胡│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0,272元│桂美   │8 月9 日起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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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