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17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劉耀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3 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106 年3 月25日止,積欠電信費用
共計新臺幣12,579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
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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