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817號
PTDV,108,司促,9817,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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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17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劉耀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3 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106 年3 月25日止,積欠電信費用
  共計新臺幣12,579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
  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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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