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王中志
債 務 人 魏瑀萱即魏四郎之繼承人
郭侃珉即魏四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魏四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魏四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
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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